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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砸伤他人案昨和解 书店赔偿被砸伤者7.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3:1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昨开庭审结一起因在书店购书,被跳楼者砸伤的人身损害案件。经法官中间“穿梭”,原、被告三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庭上和解。

  今年5月2日,患有抑郁症的女市民沈某吃完药后,父母见她精神状况较好,就让她独自去南京一家书店买书。购书过程中,沈某突然发病,从该书店四五楼间的护栏坠下身亡,并将同样在此购书的曹某砸伤,致其身上多处骨折,两侧胸腔积液。事发后书店随即垫付2万元,将受害人曹某送医院治疗。事后曹家将书店和沈某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民事赔偿。

  昨天法庭上,原告代表认为,曹某购书时不幸被坠楼的沈某砸伤,书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四五楼之间的楼梯护栏有112厘米高,符合民用建筑国家标准,但因为在护栏下堆放了46厘米高的书,两者相减,就容易攀爬,存有安全隐患。原告认为,书店作为公共场所,理应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所以书店应负赔偿责任。且“沈某当时是否因精神问题主动跳楼”这点并无证据支持。而被告沈某父母在明知女儿病情情况下,让她独自出门,没有履行监护人义务,也应有责赔偿。

  被告书店辩称,沈某跳楼时精神不正常,是经淮海路派出所民警调查及家属陈述证明所得。依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书店从主客观上都未加害受害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法院现场采集的证据证明,护栏高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楼梯扶手处也有“注意安全,请勿攀爬”的明显提醒语,同时该店从领导到保安都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被告另一方沈某父母代表辩称,事发当时女儿跳楼证据并不确定,沈某在出门时精神状况比较好,虽然事发后,父亲在派出所做过证明,但当时其父因为丧女之痛,其情形不足以作证。

  法院认为,沈某父母有监护责任,在沈某精神与常人有异的情况下允许她独自外出,是有一定责任的。而书店对消费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在楼梯硬件安全方面符合民用建筑国家标准。但沈某坠楼前肯定有异样,书店工作人员及保安却没有及时发现。书店作为营业场所,不仅有安全保障义务还应担有社会责任。考虑到受害者曹某伤势复原情况较好,且沈某父母遭丧女之痛令人同情,最后调解书店一次性赔偿曹某7.1万元(含前期垫付的2万元),沈家一次性赔偿曹家1万元。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白嫣 刘佳丽 范晓林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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