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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年龄”比酒厂大6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5:40 深圳商报

  葡萄酒“年龄”比酒厂大6岁?

  某职业打假人状告酒厂欺诈消费者,罗湖法院昨开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张意梅实习生李倩)深圳一位职业打假人从市场购买了标注分别为1995年、1999年的葡萄酒,而生产该葡萄酒的厂家成立时间却为2001年。该职业打假人将葡萄酒厂告上法庭,称葡萄酒年份存在欺诈行为。昨日,该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他在超市购买的某品牌葡萄酒,两瓶酒标注的年份分别为1995年和1999年。原告称,根据其所查询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葡萄酒厂家的注册成立时间是2001年9月3日,但在市场上居然出现了该厂家1995年、1999年生产的酒。原告称自己所购买的并非普通葡萄酒,而是酒庄酒,即指在酒庄内栽培、酿造、贮存的葡萄酒。而生产这两瓶酒的酒庄厂家成立的年份明显比葡萄酒标注采收的年份晚,因而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虽然厂家成立时间是在2001年,但工厂在1970年就拥有大型的葡萄种植园,葡萄酒的原料都是由该种植园提供。酒签上注明的年份,都是由相应年份采用的葡萄酿造的酒,所以在年份上是没有问题的,并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举证上。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酒厂有义务向消费者证明产品的质量。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就怀疑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原告举证。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其行为是浪费司法资源。

  法庭对此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原告曾四次因葡萄酒年份将该酒厂告上法庭,均败诉。原告解释说,他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据其调查,国内葡萄酒业存在年份酒虚写、乱写年份现象,而消费者鉴定一瓶酒的年份和产地需要成千上万元,获赔的可能微乎其微。

  相关背景

  2006年12月,某职业打假人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上书,建议严厉打击(禁止)葡萄酒产品虚假标注年份。广东省工商局因此给职业打假人复函,表示将上报该建议,并将慎重研究、考虑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资料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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