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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司一天裁掉百名老员工双方开始协商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9:12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陈捷)昨天,本报报道三立公司一天之内让百名老员工离厂一事后,离厂员工向记者反馈称,报道引起劳动部门和企业股东等各方关注,目前企业已经有意向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在本报报道后,有关部门和三立公司大股东都积极关注此事,先后介入协调。昨天下午,员工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解决意向是按照闽劳社文【2003】342号文件和厦劳社【2004】33号文件规定来补偿员工。即凡在2003年7月14日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如在2003年7月14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算到2003年7月14日止,未满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算。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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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补偿方案,许多员工认为补偿过低。有一些工龄在十年以上的员工认为,自己连续为企业工作十年,应视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永久员工”,就要参照无固定期员工的赔偿标准。

  而工龄不足十年的离厂员工也对此不满意,刘先生说,自己2001年4月进入三立公司工作,这样的话只能计算两年半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补偿两个半月的工资。刘先生等许多工龄不足十年的员工觉得,2003年7月14日以后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在补偿之列,有些不合理。

  刘先生等员工提出,按照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同时还应加发不高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按照2003年的这个规定,补偿标准要远远高于公司给出的补偿方案。

  但是,三立公司认为,公司方面让一百名老员工离厂,只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非“裁员”,因此,不适用裁员相关的补偿规定。

  昨天记者向海沧区人劳局了解双方协商情况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不方便就此事发表意见。而三立公司领导也表示不愿意发表意见。

  据员工介绍,目前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仍在进行。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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