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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整数计费 我们用户会不会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1:19 温州都市报

  “管道燃气流量表初始读数明明标的是0.65,为什么缴费通知单上却以零开始计算?”昨天,市民叶先生对管道燃气公司收取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

  据叶先生介绍,他是今年7月份报装使用温州市星辰液化气公司的管道燃气,使用两个月后,他接到缴费通知单,发现单上面标注的最早抄度为“0”,而用度为“4”。而在他当时签定的供用气合同上的一条款上清晰地记着“……流量表读数自0.65开始(不计小数)。”叶先生称,他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这个“0.65”是因为流量表出厂后需要经过检测,是在检测过程产生的,但燃气公司在第一次收费时并没把该数据减掉,而是与后来使用的量混合在一起忽略小数,这样一来,初始产生的计量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他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温州市星辰液化气公司的胡经理称,流量表因检测等原因,都存在初始计量不为零的情况,其计量也各不相等,一般都低于1。根据他们行业惯例,这部分初始计量都是直接叠加在消费者此后使用的度数上。为方便计算,他们采用不计小数的方式。消费者使用的度数中的小数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该初始计量,因此从整体来讲,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消费者停止使用,其使流量表上的小数仍不予计算,其该初始计量也相应不再扣除。

  市消费委陈副秘书长称,消费提倡的是公平交易,不能以行业习惯来代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上述反映的管道燃气流量表非消费者责任而初始读数便已经为“0.65”,所以该计量不能由消费者承担,应该在第一次结算使用费时结清,而不能无限截转到以后的费用中,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非供气方明确告之消费者,并要得到其同意方可,但在消费者结束使用时,应予以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至于结算完初始计量后,供气方将来在计量上是否采取不计小数的方式,只要不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均可采用。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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