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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坛夫妻”状告经纪人借名购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1:29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2007年11月6日上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冰坛夫妻”申雪和赵宏博诉经纪人罗智成车辆过户案。据两人的代理人于律师介绍,2007年1月,罗智成找到申雪和赵宏博,说自己是外地户口,希望用他们的名义购买3辆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当时,申雪和赵宏博正在为参加比赛紧张训练,加上二人没有多少社会经验,于是同意了罗智成的要求。

  后来,申雪和赵宏博得知北京市交管局出台新规,不允许用他人身份证买车。(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申雪和赵宏博考虑政府有这方面的规定,同时还考虑到自己的身份证被别人用于买车、贷款确实存在很多隐患,于是要求罗智成速将车辆过户,但是对方迟迟不办理3辆车的过户手续,于是二人诉诸法律。(据《北京青年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解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叶翔锋律师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热线顾问,精通民商经济法理论。

  叶翔锋律师认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 31-4802117)本案中,申雪和赵宏博因为正在为参加比赛紧张训练,加上二人没有多少社会经验,于是同意了罗智成的要求,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叶翔锋律师说,“其实,罗智成与申雪夫妇达成的上述协议,对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罗智成购买的车辆,登记的户主是申雪夫妇。(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 ubao)那么,根据我国对车辆管理的法律规定,申雪夫妇如果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罗智成将失去车辆一无所得;另一方面,如果罗智成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后果,作为“户主”的申雪夫妇,难免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等不利后果。

  私下协议避税无效

  2006年底,市民赵春辉(化名)买了套房龄不到五年的二手房。为了避交交易税,他与卖主张建军(化名)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子,但是等房龄满五年后(即2007年4月)再办过户,赵春辉先付定金3万元,余款27万元在过户时再付给张建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可是,在赵春辉交定金时出了差错,他只交给张建军两万元,并再三恳求:“手头紧,等办理手续时再另交一万元。”张建军为此心里结了个疙瘩。2007年4月房交会期间,双方为办理房屋交易优惠政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赵春辉还是未能交足定金,说等到真正过户时连同购房款一并交齐。(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为此,房主张建军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赵春辉买房的诚意不够,“从协议一开始就违约,一再拖延,证明他没有购房能力。”张建军决定,“房子不卖他了!”同时扣了赵春辉已交的2万元定金。拿不到房子也收不回定金的赵春辉急了,于是双方对簿公堂。2 007年11月初,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决:合同违法,无效!(据《沈阳晚报》)

  叶翔锋律师说,“恶意串通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 1-4802117)赵春辉与张建军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约定“因房子购买期不满5年,先交定金,等满五年后再办手续” ,此条款所载内容表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国家税收,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赵春辉与张建军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叶翔锋律师认为,当前一些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在交易时,为了减少交税,买卖双方订立“攻守同盟”。(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他们往往选择找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做低合同价,通过假赠与房产掩盖二手房买卖,先不过户,采取公证的办法进行房屋交易,待产权满限之后再登记等办法避税。但事实上,这些避税方法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

  房赠前妻现妻撤销

  已离婚的妻子仍继续与前夫同居,并受赠一套房屋,后前夫反悔告到了法院。不料,案件正在审理时,前夫的现任妻子站了出来,状告丈夫非法处置夫妻财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11月1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桩纠纷作出了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胡庙先和施正霞1991年结婚,2000年12月离婚。 2001年4月,胡庙先与现任妻子郑卫兰结婚。但是胡庙先仍然与施正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0月,胡庙先和施正霞订立协议,约定此前购买的一套住房归施正霞所有。(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协议订立后,胡庙先并未按约履行,施正霞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庙先协助过户并给付3万元。案件审理中,胡庙先现任妻子郑卫兰将施正霞和胡庙先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据《人民法院报》)

  叶翔锋律师认为,“本案中,胡庙先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因为没有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待定,作为现任妻子郑卫兰,当然可以撤销对施正霞的赠与。”但是,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施正霞获取住房是基于胡庙先的无偿赠与,并没有支付对价,如果施正霞是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住房,那么,根据我国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施正霞可以取得住房的所有权,郑卫兰的损失由胡庙先以个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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