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陕西志丹再现“因言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1:29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艾群辉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陕西省志丹县数名干部因一条短信被处分,编发者被逮捕。此事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 人认为,这是继重庆“彭水诗案”后又一起因言获罪的案例,对言论自由构成了损害和挑战。

  据报道,今年10月中旬,在志丹县城流传一条手机短信,“以极其低级下流的语言”,对14名领导干部侮辱诽谤 。(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孙某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该短信流传后,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刘某被刑事拘 留。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短信改编自民间广为流传的一个荤段子,内容讲的是一名遭到强奸的女子在向公安机关描述作案 者特征时,编发短信者张冠李戴将县上14名领导干部按照个人特点编入短信,并将该短信进行补充修改后,发给朋友,很快 便流行开来。

  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青年刑法学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 -4802117)周教授认为,就目前已有的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本案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对领导干部的 批评,二是诽谤罪应当如何处理。

  “领导干部和其他明星一样,由于其对社会的影响比普通人大,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来看, 他所应该承受的批评也应该比一般人多。”周光权说,“对于领导干部的批评,不能动辄以诽谤或者其他犯罪来处理,这也是 社会言论自由的基础。因此,涉及到对领导干部的批评,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必须十分谨慎。”

  周教授无法判断此案当事人被以诽谤罪逮捕是否出于自诉。但他表示,如果是当地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此案,则有不当 之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即只有 当事人自己提出刑事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和判决。

  周教授解释说,虽然刑法也对诽谤罪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公诉进行了特别规定,这个特别之处就是存在“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但他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这里所指的“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管理秩序,这里所指的“国 家利益”,则是指国家的安全、经济政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编发一条短信,还不至于上升 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周光权教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短信获罪的案例表示了担忧,他呼吁,在处理民间的此类问题时,地方的领导干部既 要有度量,更要有宪法意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只有在充分理解和尊重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公 民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对民间的批评,哪怕是有点过分的内容,也千万不能轻易以犯罪处理。”周光权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