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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媒体亮相”变成免罚“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1:52 中国环境报

  魏列伟

  近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新的环境违法处罚形式,比如让违法排污企业“登报致歉”、“电视亮相”或“公开检讨”等。如广东省深圳市要求从今年11月起,环境违法企业必须在媒体上“公开检讨”,并相应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的监督,今年1月~9月,已有14家违法排污企业在媒体“亮相”。

  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理应感到罪恶和负疚,这样的罪恶感和负疚感也理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让违法企业在媒体上“亮相”,作为一种辅助的惩罚,能让百姓们知道哪些企业在污染环境,哪些产品属于“黑色产品”,从而自觉抵制这些产品。另外,“公开检讨”还意味着此企业从此步入公众的监督视线,有利于督促企业整改。

  问题是“公开检讨”后是否就可以免受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赔偿呢?笔者认为,公开检讨、高额罚款和全责赔偿一项都不能少,并且最好能够多管齐下,三者并用,让其既付出沉重的名誉损失,又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从政策与法律层面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的一种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企业如果违法就应当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这是环境违法企业应当付出的代价,应当履行法定责任,没有推卸和逃避的借口。

  而赔偿则是从民事层面上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的一种处罚。如今往往出现这种情形,即环境违法企业受到查处,接受行政处罚就了事,但因企业污染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所以赔偿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同样是环境违法企业所应付出的违法代价和应履行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我们尝试和探索环境违法处罚的表现形式时,切不可因诸如“公开检讨”、“登报致歉”等“媒体亮相”而置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于一旁,别使“媒体亮相”成为一些环境违法企业免受行政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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