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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4日10: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高健通讯员宋晓鹏)未成年人犯了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就会根据案情减轻甚至免除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记者日前获悉,东城法院在本市法院系统率先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朱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东城区菊儿胡同,无故将李某、赵某打成轻微伤。东城法院受理案件后,6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与被害人接洽,朱某等人真诚致歉,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最终得到李某和赵某的谅解。李某和赵某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不再追究朱某等6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朱某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们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作出法定范围内的最低量刑处罚,判处朱某管制6个月,其他5人免予于刑事处罚。

  据东城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岳慧青庭长介绍,对未成年人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她表示,和解可以经由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达成,或者一方委托法官或人民陪审员沟通双方以达成和解。

  据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只适用于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且宣告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累犯、再犯、一罪多起或触犯两种以上罪名的不适用该制度。性犯罪及主观恶性较深的暴力犯罪亦不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之列。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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