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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地方性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10:27 三秦都市报

  《陕西省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违反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地下

  水资源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禁采区,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规定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西安市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报记者 赵静 实习生 王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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