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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污染环境邻居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12: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商洛讯(记者申震通讯员何衍贵)秦某租房经营浴池,邻居认为浴池锅炉污染环境告上法庭。日前,在丹凤法院的调解下,被告秦某同意每年给原告补偿3500元,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这是丹凤法院适用《物权法》审结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秦某租住冯某房屋经营浴池,在院内安装了一台常压锅炉,锅炉烧水时,有时会出现烟尘弥漫、气味刺鼻的现象。为此,邻居李某将浴池经营户秦某告上法庭,以被告侵害了原告采光,并有烟尘、噪音污染为由,要求秦某拆除锅炉。

  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需不需要邻居同意”成为群众议论的焦点。丹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新施行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秦某在将租住的房屋改变成经营性用房时,未征得邻居李某同意,锅炉已经对李某造成实际的相邻损害,所以应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但被告秦某投资20余万元经营浴池,如果拆除锅炉,会造成社会财产极大浪费。考虑到这些情况,办案法官以案析理,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每年3500元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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