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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财物被盗商场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5:50 深圳商报

  顾客财物被盗商场是否担责?

  法院判决商场具有一定过失承担两成责任

  【本报讯】(记者包力于瀛)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财物被盗,商场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福田法院对这样一起因顾客购物时财物被盗状告商家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顾客自己疏于防范,自行承担八成责任;商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失,承担两成责任,赔偿顾客财产损失2000元。

  5月15日晚6时许,韩女士到华强北一家超市购物,在买菜时将一个东芝电脑包放在购物车内,在弯腰选菜时韩女士感觉购物车动了一下,转身后发现电脑包不见了。韩女士随即告诉商场保安说包丢了,要求封住路口,并让广播人员进行广播。商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播并报警,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但未能找到韩女士的财物。

  据韩女士称,她被盗的电脑包内有一部汽车导航GPS、一部柯达相机、两部手机以及几百元现金、两张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及韩女士公司的公章及税务登记证,总计价值1万元左右,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人证言。

  韩女士认为,她的电脑包丢失后立即向商场保安员求助,但商场保安员并未尽力配合查找,致使电脑包最终未能找回,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韩女士认为商场方面应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针对韩女士的诉求,商场方面则认为,韩女士声称被盗只是单方面的陈述,尚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也没有证据证明丢失财物的价值,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同时,韩女士的财物被盗,是自己保管不善所致,商场没有保全顾客财物的义务,据此请求法院驳回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女士在被告商场购物时,对自己的财物疏于防范致使财物被他人盗窃,原告自身对此有过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财产被盗,具有一定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针对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被告承担20%责任,原告承担80%责任,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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