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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告工商局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7: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常鸣记者王皓)某信用评价事务所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信用商账催收”业务,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该事务所不服,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变更登记决定。市一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了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决定。

  今年5月,该事务所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信用商账催收”业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讨债公司”。市工商局次日就告知该事务所,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用商账催收”业务,故对其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准许。该事务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认为,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市工商局作为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企业提出的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本案中,市工商局经审查认为该事务所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信用商账催收”业务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RJ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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