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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引诱姐妹组织跨国卖淫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11:18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名年仅31岁的桂林籍女子,不但组织“越境卖淫”,而且与合作者把境外“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一个普通女子是靠何本事把一桩桩“业务”做成的?

  □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王世楠甘婵兰

  高薪诱惑出国打工

  今年10月17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阿佳组织卖淫案的开庭审理,受害人阿艳的心中终于得到了一丝安慰。

  几年前,广西梧州姑娘阿艳一直为工作的事愁眉苦脸。她家境贫寒,又无一技之长,作为已经成年的她不想再给父母增添负担。

  2002年11月的一天,一个名叫阿贤的女青年找到她,向她介绍了一个去国外打工“赚大钱”的路子。阿贤说,她认识一个叫阿龙的男子,可以帮人介绍去马来西亚做服务员之类的活。后在阿贤的引荐下,阿艳在一个宾馆大厅见到了阿龙。

  阿龙向她介绍了去马来西亚的具体工作,做酒楼餐饮场所的服务员,每个月有4000多马来西亚币的收入,一马币能兑换成两元人民币。

  阿艳满心欢喜,当即应承下来:

出国打工

  几天后,阿龙说是给阿艳看一下办好的出国证件。把她叫到一个宾馆,阿艳又见到了从桂林来的两个中年男子,一个是阿猫,一个是阿强。两人说,出国证件是他们办的,这次来是看一下她的相貌和身高,因为马来西亚那边对长相有要求,聊了几句话后,就算是通过了。

  11月28日,阿龙把阿艳送到广州。在

白云机场,阿艳除了见到阿猫和阿强外,还见到了一个叫“阿佳”的中国女子,说是刚刚从马来西亚回来的。

  当日下午3点,阿艳被送上了飞机。

  梦醒时分落入魔窟

  当天下午6点,飞机在吉隆坡降落,一个中国男子来接机。来人先把阿艳的出国护照和机票要走,然后带她出机场上了车。约40多分钟后,车停在了一个大酒店门前。

  在酒店三楼一个房间,她看到的工作场所像是提供桑拿及性服务的场所:房间里坐着一些穿着暴露的女郎,每个人的腰间还挂着牌子,上面有数字编号和英文。

  看到阿艳疑惑的表情,那男子直截了当地告诉她:你的工作就是必须像这些人一样,为客人提供按摩和性服务!

  阿艳既害怕又气愤:“来前和我说的是做餐饮服务员,没有说是做这个的,我不干这个!”

  “啪——”阿艳挨了一巴掌,之后被关进了一个房间。那个男子凶神恶煞地对她们讲:“我们接你过来花了4万马币,等你赚够了4万马币的钱,才能放你出去。”

  2003年1月3日,阿艳找准机会逃了出来,并辗转回国,10天后来到梧州警方报了案。于是,一起跨国卖淫大案被揭开。

  警方先后将涉案的阿龙、阿强、林姐抓获归案。当年4月22日,又将一个频繁往返马来西亚、名字叫阿佳的年轻女子抓获。在警方的讯问下,阿佳道出了自己走上这条道路的前因后果,交代了协助组织中国妇女到马来西亚卖淫的事实。

  引诱姐妹堕入风尘

  阿佳,1971年出生,中专文化,广西桂林兴安县人。

  阿佳的父母是普通工人,她中专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后来又在市区做服装生意。但不长的时间,生来不爱吃苦的她,就将服装店关门了。

  2000年,阿佳在一个40多岁叫“师傅”的女人介绍下,去了马来西亚。师傅原来准备介绍阿佳的姐姐去马来西亚色情场所工作,但由于其姐刚生了孩子去不了。当时阿佳正好无事可做,师傅跟她讲,到马来西亚做的是色情场所服务员之类的工作。在她向师傅交了5000元人民币后,这年7月,她来到了马来西亚,被安排在离吉隆坡不远的沙登一家酒店工作。她的具体工作就是一日三餐给做小姐的送饭菜。

  她要先做够8000马币的工钱还给公司后,才能有自己的收入。4个月,她才还了3800马币。这时她被一个做生意的客人阿鹏看中,阿鹏帮她还钱赎了身,然后把她带到吉隆坡包养起来,过起了衣食无忧的“二奶”生活。

  自己在国外过上了“幸福”生活,阿佳也想能帮家人过上好日子。她见阿鹏有钱又认识很多有钱的人,就想让离了婚的大姐也来马来西亚,让阿鹏给其姐姐介绍个有钱男人嫁了或做有钱男人的二奶,阿鹏答应了。后她又想到了姨家表妹阿丽。表妹人长得漂亮,失恋后很消沉,她就想让表妹也来马来西亚,而表妹也正想挣些钱威风一下给以前的男友看看。大姐、表妹,两个情场失意的女人又经师傅办手续,顺利来到了马来西亚。经阿佳介绍,表妹进了她打工的那个酒店的色情场所上班。

  阿佳的大姐在飞往马来西亚的飞机上,认识了一帮柳州仔,她和其中的一个男子一见钟情,下了飞机后,她就随那个柳州仔去了。

  阿佳的“二奶”生活很短暂,两个月后的2001年1月,阿鹏没有再给阿佳钱花,阿佳的“幸福”生活也就结束了。2001年3月,阿佳回了国。

  内外勾结 “业务”做大

  回国后的阿佳不愿再找工作做正事,整天混迹在一些另类人群之中。

  2001年5月,阿佳结识了一个花名叫“梁姐”的女人。梁姐与阿佳年龄相仿,以前在台湾做过“小姐”,后来找了个台湾丈夫,两人在台湾开了个色情场所,专门招些中国大陆女子卖淫,梁姐这次来是专门物色女青年到台湾卖淫的。也许是二人有相似的经历,阿佳取得了梁姐的信任,再加上梁姐已经有了身孕,就让阿佳到台湾替她做“妈咪”,管理那一帮小姐。报酬是每个月给她一笔数万元的新台币。

  阿佳手持梁姐给她办的到台湾假结婚的手续,并带上了两个梁姐物色到的女青年,于2001年8月1日到了台湾,在新竹市一个色情场所做起了妈咪。这里卖淫的小姐也大都是来自桂林的,她和小姐们很快熟悉起来,同时管理上也放松起来。不到一个月,她负责管理的小姐全部逃跑了,阿佳自感“失职”,工资也不好意思要了,梁姐的丈夫给了她2000元人民币就让她回来了。

  2001年11月初,阿佳又去了马来西亚,还是在以前打工的那个酒店打工,和同在一起上班、专给小姐做购物服务的打工仔阿兴结了婚。阿兴让她从中国组织些女青年来这里做小姐,从中赚取介绍费。

  于是,阿佳开始频繁往返中国、马来西亚,协助其老公做起了跨国组织卖淫的业务。很快,她就网罗了几个人,在梧州物色女青年出国卖淫。

  那是2002年10月的一天,阿佳在广州白云机场候机时,看到了熟人阿猫在送几个女青年上飞机。聊天中,阿佳得知阿猫也是送女青年去马来西亚做小姐的,阿佳就让他以后有了女青年送给她做,两人谈好了价钱,互相留了联络方式和银行账户。阿佳回到马来西亚不到一个星期,阿猫就打电话告诉她在梧州物色好了几个女青年,要她回国验收一下。阿佳就打电话让其在桂林的情夫阿强代她去挑选。于是,阿强就从桂林和阿猫去了梧州,由在梧州负责物色女青年的阿龙和林姐两人,把已物色好同意去马来西亚的几个女青年找来,阿强挑选后,确定了其中的一个女青年先办理出国手续,这个人就是阿艳。去马来西亚订的是2002年11月28日的飞机票,阿佳也同日先从马来西亚乘机飞来,在广州白云机场与正在候机的阿强、阿猫、林姐及阿艳见了面,阿艳被阿佳送到了其老公上班的色情场所,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在送走阿艳上机起飞后,阿猫、林姐也随即从阿佳那里拿到了不菲的好处费。

  阿猫是桂林人,阿龙是广西梧州人,无业。林姐是广西来宾市人,在梧州管理一个发廊。3人分工合作,联手做组织女青年去马来西亚的生意。林姐负责物色女青年,再介绍给阿龙,阿龙再介绍给阿猫,阿猫再让阿佳的代理人阿强负责验收。合格后,再为女青年办理出国手续。阿强再通知阿佳在马来西亚接人,人到后,阿佳就汇款给他们。此外,她还组织了另一批女青年去马来西亚色情场所卖淫。

  血泪经历几多屈辱

  被阿佳骗到马来西亚色情场所的女青年也各有不同境遇。有的女青年因不愿做或不堪非人的折磨趁机逃跑了,有的因长相一般被退回,有的因色情场所被当地警方查处被抓。

  再说阿艳因不愿卖淫被关在五楼一个小屋后,同被关在一起的另外两个女青年大哭一场,哭够了,她问那两个女青年怎么办,那两个女青年无奈地说,来到这里也没有办法了,只能屈从他们了。第二天,那两个同意的女青年被领走了,因她还是不愿意“做事”,被转到另一个黑暗的屋子。里面已有4名女子,是桂林人,她们也是被骗来,不肯从事卖淫被关在这里, 5人整天以泪洗面。饿了一天,不给她们饭吃,第二天,才有人给她们送来一点饭,并问她们是否愿意做小姐,她们仍说不愿意。第三天,来了3个男子,对她们一顿暴打。第四天,那3个男子又来威胁她们,如果还不愿意就把她们卖到泰国、越南去。她们被打怕了,含泪答应愿意“上班”。第五天,她们被迫穿上暴露的工作服,腰上挂上号牌,阿艳的号码是CC202C ,在三楼上班。

  一个经理模样的男人告诉她们,她们为客人服务得来的钱不直接到她们手中,要先扣除她们过来所花的一万马币的费用,再扣除每个月的房租1500马币、每人所发的两套服装500马币、每个星期吃饭200马币。若这个星期还不上房租、服装费、饭钱,下个星期就要还两倍的钱,以此类推。她们一听就知道这是一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务,掉进了魔窟。

  场所里管理森严,24小时有人看护盯梢。吃住上班都在一个楼上,三楼是小姐房和桑拿房,四楼大都是单间,是小姐提供性服务的场所,工作人员手持对讲机做看护,走廊还有闭路电视监控。上下班都有人带着开门,不给她们房间钥匙,住的地方每个房间有几道门。

  牢笼般非人的折磨,使她们坚定了逃走的决心。

  2003年1月3日,她们5个人借上商店买生活用品的机会,成功逃脱。她们找了一辆华人开的的士到了中国领事馆,谁知因是星期天领事馆不上班。这时,好心的司机又把她们拉到了马来西亚华人协会,可那里也不上班,5个人一时感到无路可走,就坐在协会门前哭起来。一名神父路过这里,把她们带到了孤儿院住下。6日,她们又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来到马来西亚华人协会求助,在马来西亚华人协会和中国领事馆的帮助下,5个人在2003年1月12日终于回到了祖国。

  逃匿多年自投落网

  2003年10月27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阿龙、阿强、林姐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阿龙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阿强、林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三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阿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判处林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阿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因阿佳已有身孕,2003年4月23日被梧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其四处逃匿,再也不露面。

  阿佳过了4年提心吊胆的生活,感到风声已过。今年4月27日上午,她大摇大摆来到桂林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时,警察发现其为网上逃犯,立即将其抓获,阿佳终于再次落网。

  2007年10月17日,万秀区法院依法对阿佳组织卖淫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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