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浙江温岭首判开设赌场罪 五被告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13:1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11月26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叶长杉 谢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了规定,2007年11月6日最高院、最高检又联合实施了关于执行修订的刑法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新设立了“开设赌场罪”的罪名,而这样的犯罪以前是以赌博罪定罪的。近日,浙江温岭法院首次适用该新罪名判决了潘某、叶甲、叶乙、叶丙、叶丁五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潘某、叶甲、叶乙、叶丙、叶丁有期徒刑10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2006年8、9月份间,潘某、叶甲、叶乙、叶丙、叶丁和叶戊(另案处理)合股,在温岭市大溪镇纶丝洋村叶甲家老屋后搭建临时小屋,开设了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在期间的每天下午,聚集了王某、邵某、伍某、谢某等人进行赌博,场头向参加赌博人员收取场头费,开设时间达二个月左右,共收取场头费人民币6万多元。

  2007年正月期间,潘某和叶某、阮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大溪镇纶丝洋村老屋叶某家前门搭了一个竹棚,开设了以“三明”方式聚赌的赌博场,在每天的下午,聚集了伍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在长达一个月的开设时间中,共收取场头费8万余元。

  法院认为,潘某、叶甲、叶乙、叶丙、叶丁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