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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1:3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葛江涛)昨日,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廷凯和张浩然出示的一份上书国务院的建议,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据两位律师介绍,昨天一早,“建议”以挂号信的形式送往国务院。

  现行条例不利于保护生命

  昨日中午,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两名工作人员赶到北京市邮政局北太平庄支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赵廷凯律师及张浩然律师连夜起草的《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下称《建议》)书交付邮寄,寄往国务院。

  赵廷凯和张浩然认为,李丽云事件暴露出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应该适当修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更好地救死扶伤。

  患者生命不能由他人做主

  两名律师提出修改《条例》的三点理由。

  第一、《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两位律师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

  第二、以家属或关系人是否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存在隐患。两位律师认为,患者的生命权首先属于自己。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另外,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很可能做出贻误治疗的决定。

  第三、将医患关系一律按合同关系对待不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两位律师认为,医疗服务特殊,专业水平极高,将医患关系完全按照合同关系对待,各种检查、治疗都要签订合同行不通。这种倾向有违医疗服务本身的宗旨。

    调查:你觉得有必要修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吗?
    有必要。
    没必要。
    不好说。
  

  编者注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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