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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奸淫多名幼女案”犯罪嫌疑人彭登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9:18 云南日报

  新华社福州11月26日电(记者李慧颖、郑良)26日上午,厦门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彭登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38岁的彭登,籍贯为四川,2005年到厦门,以拾荒、偷窃、打零工为生。2006年8月至今年6月间,彭登以购买零食、送电子表等为诱饵,以口头或者持刀威胁,在厦门强奸5名女童、猥亵2名女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彭登作案的对象全部是8岁至12岁的女童,且作案中均使用暴力,受害者不同程度遭受身体伤害。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刑法》,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彭登具备法定判处死刑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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