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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自家阳台是行使正当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9:39 云南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为一起《业主自请人装修阳台“祸”及工人》的新闻,物管为了让小区住户阳台装修外观统一,指定装修公司进行统一装修。而小区住户认为:物管管得实在太宽了,他们以统一小区楼盘外观为由,竟然要求业主必须找他们指定的装修公司来统一装修阳台,害得业主无法装修阳台,不能及时入住。于是,一住户请来工人和他们商量装修事宜,物管出手打伤了住户请来的装修工人。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业主装修自家阳台是行使正当权利,毫无过错。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业主对属于自己的专有部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在保证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以及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如共用水管等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自行雇相关工程人员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设计、装饰、装修。所以,业主对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

  其次,物管公司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在对小区提供服务管理时应该合法进行,而不是借助管理的机会去损害业主的权利。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对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阳台进行装修时,只能对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行告知,而不是干涉业主的合法装修行为,更不能不经业主同意代替业主指定装修公司。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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