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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病休一年被辞退律师说她可以获得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9:39 云南日报

  宋女士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营销员,因为身体原因,去年一年我因治病一直没能正常上班。本月公司以我的身体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和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经考虑我同意解除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吗?我能获得补偿金吗?

  答:本案首先据《劳动法》第26条,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以及第24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相关规定,你与公司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我们认为你可以依法获得补偿金。

  以上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解答

  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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