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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贿赂:从“腐败”回归“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9:55 温州都市报

  ■张若渔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颁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这个契合民意的“首次”既出,笔者看到网上网下几乎是众口一词地支持。鉴于“无法可依”的现实,很多论者话锋一转异口同声地指向了此前议论纷纷的“性贿赂”入罪问题,为“性贿赂立法”的声音借着这个关口又一次高涨。

  用法律来规制性贿赂,似乎是一个无法破解的难题,舆论一直在博弈,但达成共识看上去却遥遥无期。其中的纠结点在于:一则,性贿赂难以取证。轻口供重证据是一条法律常识,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实,又如何去定罪;二则,性贿赂无法适用“罪刑相当”原则。性贿赂1次与100次,因情节、性质、社会影响不同对其量刑应有所区别,总不能等量齐观吧;三则,性贿赂与性道德、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干预应该恰当作为,一不小心就不免踏破界限。但这个界限到底在哪里?似乎谁也说不清楚。有鉴于此,国家对性贿赂入罪是谨慎和节制的,这也是为什么“性贿赂罪”迟迟难以立法的根本原因。

  可以说,政府在“性贿赂罪”上目前所持的立场,是值得嘉许的——在立法尚且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妨谨言慎行;倘使制度冒进,只因性贿赂高发就仓促立法,很可能造成无法收拾的局面。显然,这不能被视作法律退却抑或法律犬儒,只能被看作法律应有的品质。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调整或者暂时无法调整的内容,只能选择消极无为或以待后来。

  当然,性贿赂暂时不能入罪,并不代表我们就无动于衷,坐视其祸患无穷、危害甚烈而无所作为。我们仍然有党纪、有行政罚则、有社会舆论,这些都是可以援用的工具。如此看来,性贿赂入不入罪,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刚性的制约、周密的监督和壮士断腕的治理勇气,才是重中之重。

  由此也不难看出,舆论对“性贿赂罪”的热望和期许,颇有些法律依赖症的味道。虽说在很大程度上,禁令是指出了一条治理性贿赂的金光大道,但在这条道路上依然荒草丛生、机关重重。我们对公安部首次提出禁止性贿赂的禁令,支持固无可厚非,而在此基础上的联想生发则不要过度阐释。我以为,在目前情况下,舆论应该从对性贿赂的情绪性亢奋,回归理性的法律立场。我们要推动性贿赂入罪,但显然不能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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