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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安康支公司经理被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12: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通讯员张涛)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保险人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兑现保险赔付。昨日,该公司经理赵立夏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今年1月21日,投保人赵国强驾驶小客车将行人薛玉娥撞伤,致薛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血胸、胸壁及腰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薛玉娥经济损失18895.80元。旬阳县交警部门认定,投保人赵国强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薛玉娥将投保人赵国强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安康支公司)起诉至旬阳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赔付其损失。

  旬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已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偿或给付责任。判决永安安康支公司承担薛玉娥18895.80元经济损失的80%责任,驾驶员赵国强承担20%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告并未执行判决,薛玉娥遂向旬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4日,旬阳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于10月10日前履行义务的通知书,并多次督促其履行,但永安安康支公司仍未履行。法院认定,永安安康支公司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经理赵立夏处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永安安康支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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