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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法定事由购房合同应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0:16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27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赵先生:我在2006年底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我已向开发商交纳了定金。数月后,开发商要提高房价,也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但我要求按原购房合同履行。我该怎样处理?

  唐律师:显然,该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你已开始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要提高房价,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虽然其愿意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显然这并非法定解除的条件,何况开发商有履约能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购房合同。本案并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购房合同的情形或者事由。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是存在的,只有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新的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仅仅市场价格波动就要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这并不符合维持合同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

  吴先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怎样维权?

  唐律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曹卢杰 整理

  29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萧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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