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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规将被暂停工作立案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2:43 大连晚报

  在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违规将被暂停工作立案查处

  ■通讯员 王军忠本报记者 马嫱

  本报讯“在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采取其他隐秘方式代理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中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市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关健介绍,市法院为深入贯彻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离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在职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代理案件的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采取其他隐秘方式代理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对违反本规定已经参加到诉讼中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责令其退出诉讼。规定所指的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规定》重申,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除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如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规定》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理办法:法院工作人员策划、指使、介绍、默许近亲属,以他人名义或采取其他隐秘方式代理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被举报一次的,责令说明情况;被举报二次的,进行警示谈话;举报属实的,暂停工作立案查处。承办人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离职工作人员或本院在职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即:承办人“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规定予以处分。

  另外,市法院还对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作出禁止性规定。

  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法院办案人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探询有关案件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及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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