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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网上字号查询设专项服务“窗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6:40 深圳特区报

  市工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企业登记代理出新招

  开通网上字号查询设专项服务“窗口”

  对“两所一会”代理的企业登记优先受理优先核准

  【本报讯】(记者饶洁通讯员龚小霞赖丽英)为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规范有序的企业登记代理环境,深圳市工商局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制定出的《关于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企业登记代理作用的办法(试行)》,日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市政府公报》刊发,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工商局副局长范鸣春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标志着我市企业登记代理市场从此结束长期政策不明、发育不良、混乱无序的历史,走上一条合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标志着我市企业登记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迈出新的步伐;标志着我市企业登记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事务的服务环境将更加优化。

  填补政策“真空”《试行办法》孕育而生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谈到,出台《试行办法》将填补目前的政策真空。据介绍,企业登记代理是企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事务的法定形式之一,企业通过专业代理人员办理登记,可以有效规范登记文书、材料,降低市场准入成本。

  199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局从1996年开始,依据该《暂行办法》组织开展了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并核准登记了5家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但2004年6月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中,《暂行办法》被废止。

  至此,企业登记代理出现了政策真空,工商等政府部门对该行业处于放开怕乱、管住无据且难到位的尴尬境地。久而久之,一方面是登记代理市场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是市场合法、有效的供给不足,从而为一些不法组织和人员从事非法企业登记代理活动提供了市场空间。

  针对上述情况,市工商局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一方面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非法登记代理活动,清理“拉客仔”的行动,另一方面会同市财政、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在广泛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试行办法》。

  明确“两所一会”应履行义务

  《试行办法》共分21条。《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企业登记代理经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将享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优惠服务。具体条件包括:一在本市设立的合法机构;二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三具有熟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人员。

  此外,还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守的禁止性条款以及违反禁止性条款所要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认被代理人提供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应当按照企业登记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不得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得为企业登记申请人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为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企业代理登记的证明文件;不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办事机构附近通过派发名片等方式招揽业务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上,有行业人士提出,《试行办法》没有给代理费用制定标准,担心会出现恶性竞争。对此,范鸣春谈到,目前先市场调节,这个《办法》也是试行,在实践中如果因价格因素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甚至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策出手时,市工商部门也会研究考虑出台价格指导标准进行引导。

  市工商部门提供全方位服务

  会上,深圳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钟文指出,目前实施《试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试行办法》将如期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他介绍,目前工商部门为已备案的“两所一会”开通了网上字号查询平台。经备案的“两所一会”登记代理人员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对需要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查询,无需再到工商登记窗口专门办理。

  其次,全市工商系统各企业注册大厅均设置了“专项服务窗口”,专门受理经备案的“两所一会”登记代理人员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第三、设立了专门的电脑排队叫号系统。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各企业注册大厅的电脑排队叫号系统中都增加了“专项服务”项目,经备案的“两所一会”登记代理人员到注册大厅办事时,实行单独排队叫号,可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此外,市工商局还派员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进行了培训,解读了《试行办法》的主要条款,并对权力、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他还透露,该局正组织专家研究开发网上报盘系统程序,待该程序开发完成后,“两所一会”开展企业登记代理即可实现网上报盘。

  【相关链接】

  “两所一会”代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文件:

  1、本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标注与原件一致);2、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声明书。声明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本机构出具的指派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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