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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押金和演出费两少年抢劫“维权”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7: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京)用暴力手段“维权”,结果触犯刑律获刑。记者日前获悉,为了向受聘单位索要押金和演出费,19岁的符某和17岁的侯某持棍棒“维权”,并对单位员工实施了抢劫。朝阳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和1年。

  2006年,符某、侯某等人应聘于北京某文化传播中心当群众演员,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就报酬金额予以了口头约定。但演出完后,符某、侯某等人最终领到的演出费却远远低于最初的约定。为了索要押金和演出费,符某、侯某与其他两人持棍棒对该文化传播中心的王某等四人进行殴打和恐吓,致王某轻微伤。他们同时抢走了另外三名被害人的移动电话和公司的部分物品。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二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并有立功情节,对其均予以减轻处罚。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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