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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开窗透气窗户掉落 砸伤过路女子判赔3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9:57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通讯员 王波)开在二楼的菜馆的窗子掉下,砸伤了楼下路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厦门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开菜馆的老板和菜馆店面管理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38万余元。

  去年9月15日晚7点左右,泉州来厦门的周女士在华荣路口的长途汽车售票点等车,突然被掉下的一扇窗户当头砸中。很快,从二楼 “客家佬东江菜馆”跑下来一位不知所措的小伙子,报警求救。他推拉菜馆的窗户,没想到窗子就掉下去了。窗子掉下时,小伙子试图抓住,没有成功。

  周女士重伤入院,治疗费花了数万元,身体遭受难以恢复的创伤。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女士的伤残等级为4级附加6级,脑外伤导致智力减退,生活不能自理,还伴有视力残疾等。飞来的横祸让周女士及家人陷入痛苦。

  周女士将菜馆的经营者、管理者,还有推窗者小安等告上法庭。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房屋的使用人,某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楼房的经营人、管理单位,均负有对楼房设施妥善管理、使用、报修维护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某物业公司不能提交十多年来曾有对房屋设施予以保养、修缮的证明材料,李某也未提交承租期间内对房屋设施安全验收、发现险情进行报修的证据,故两被告对窗户砸伤原告不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安作为一般顾客,在正常开窗通风时不存在故意和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和某物业公司连带承担对周女士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599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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