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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成岁末“热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0:12 扬子晚报

  由于诉讼费调低,加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成为近期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热门案”。下面就是白下区法院最近受理的几起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一:工伤

  丛彤是南京一家玻璃公司的玻璃裁切工,公司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一天他在裁切车间裁切玻璃时,左手臂不慎被玻璃划伤,公司随即将他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用, 丛彤出院后仍回公司工作。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并否认他受的伤是工伤。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丛彤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否认丛彤因工负伤的证据,无事实依据,故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关键词二:医保

  2006年,晓槐经某公司面试后,被口头聘为工程技术员,试用期3个月。公司总经理以试用期和工作忙为由,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1月,他因腿伤向公司请假半个月,12月4日,他可以下地慢行后,就回公司上班。4天后,总经理以“不适合”为由,要求其离开公司。晓槐认为公司应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费。公司认为,公司将业务给晓槐做并支付工程款,因此晓槐不是公司正式聘用员工,两者只是合作关系。不存在报销医疗费及享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晓槐出示了考勤表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点评:鉴于晓槐向法庭出示了11月份的考勤表、工资单、医院发票的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对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者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虽然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但劳动者已按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劳动报酬,提供相应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医保规定的标准由单位报销。

  关键词三:事假

  马哲原是某建设公司办公室职员,2006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出索要2005年度被扣掉的3月份工资、部分年度奖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他认为单位扣工资未告知原因。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供马哲2005年2月5日递交的一份“请示报告”,内容是他已自费参加南大考研学习班,因学习计划与日常工作时间冲突,恳请领导批准他请假,有关薪酬待遇请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证实了马哲知道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法官点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乎法律规定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该建设公司提供了员工请假条,且有当月扣工资证据。于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而劳动者马哲不能证明其未休事假,且公司2005年3月扣发了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时,他当时并没提出异议,故认定他休事假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索要的赔偿。刘佳丽 白玉雯 范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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