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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笔误,律师事务所私改标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3:00 新闻晨报

  □通讯员杨克元记者谢磊

  晨报讯律师事务所持合同向当事人索取3万元律师费的诉讼,尽管最终赢了官司,却因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笔误”,将收费标准由2%“修改”成20%,而被法院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昨天,闵行区法院判决仅要求贾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将律师事务所要求偿付利息之诉请予以驳回。

  贾某因提起离婚诉讼,聘请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双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对代理权限等事宜作了约定,费用为5000元。但在事务所所持的合同中约定,如判决结果贾某取得公司股份或结价为价款时,须另按20%收取律师费。

  之后,贾某付清了5000元律师费。经法院审理,贾某在该案中获判股权转让分割款15万元。之后由于贾某不愿支付15万元的20%费用,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再行支付3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

  贾某辩称,双方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对涉及股权或结价款约定的是“由律师事务所另收取该标的的2%”,但律师事务所私自在其合同中将其更改为20%,此举属欺诈行为,应认定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拒绝付款,不同意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观点,贾某也提供了自己持有的那份“聘请律师合同”,但该合同中关于另外收费的标准是2%。开庭质证时,贾某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律师事务所在事后私自将合同中的“2%”改成了“20%”。

  在贾某提供的合同面前,律师事务所承认其所持“聘请律师合同”中确实是“2%”,但提出这是当时承办人的笔误所致。

  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私自更改其持有的合同,不仅有违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诚信原则,该更改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本院确定贾某应按2%标准另行支付相应律师费。关于事务所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该款的支付期限未有约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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