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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4:2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记者昨(28)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该院审结。法院终审驳回某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其对王某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责成其给予王某6个月的医疗期。

  2000年8月开始,王某在该医院从事微机维护管理工作。2003年5月13日,王某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医院从2002年3月1日起聘用王某从事微机维护管理工作。2006年1月,双方又签订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

  6月27日,王某被一骨科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症、腰椎骨质增生”,建议休息、住院治疗。当月30日,医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医院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作出《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认为,医院在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时,自己尚处在生病期间,需入院治疗,医院应当给予其医疗期,不应终止劳动合同,遂于当年8月10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撤销医院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医院自2006年7月1日起给予王某6个月的医疗期。

  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等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因此,医院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王某6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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