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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实施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在车祸中受伤的王小姐一家起诉肇事车辆单位要求赔偿,单位却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理赔,由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王小姐一家13万余元。

  2004年11月1日,王小姐一家三口乘坐海博出租车至愚园路乌鲁木齐北路口时,与农工商超市的一辆小货车相撞,王小姐一家三口均受伤,其中王小姐与儿子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

  今年4月19日,王小姐一家三口分别起诉农工商超市,提出近20万元赔偿要求。农工商超市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表示肇事车辆曾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因此在强制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农工商超市对事故车辆投保的险种属于一般商业险,当时本市尚未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故保险公司无需直接理赔。农工商超市依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进行案外协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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