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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院细化回避制度 近亲不得代理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11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大连记者李朝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再次细化回避制度,“严禁离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在职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代理件”。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健介绍,所指的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按照这项制度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采取其他隐秘方式代理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担任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违反本规定已经参加到诉讼中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责令其退出诉讼。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要求、约束、教育自己的近亲属,切实遵守该规定。

  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这项制度还要求,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除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如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院工作人员策划、指使、介绍、默许近亲属规避本规定,以他人名义或采取其他隐秘方式代理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被举报一次的,责令说明情况;被举报二次的,进行警示谈话;举报属实的,暂停工作立案查处。承办人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离职工作人员或本院在职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大连市中级法院还对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作出禁止性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法院办案人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探询有关案件的相关信息。非履行职务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案外人提供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及承办案件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人员;不得过问他人承办的案件情况;不得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向请托人泄露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及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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