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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8万元"好处费" 一公司老总以新罪名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10:5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在劳务输出往来中,因先后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8万余元,日前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月作出有关新罪名的补充规定,并于6日起施行后,南京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据下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赵炜(化名)原是本市某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老总。这家开发公司是该区某机关下属非国有企业。经查,从2003年5月到今年5月期间,赵炜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与相关单位就劳务费发放事宜过程中,先后收取业务单位给予的“好处费”8万余元。

  赵炜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下关区检察院在查清其受贿事实后,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赵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案发后坦白认罪等情况,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其中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取消,将其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炜是“两高”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南京首个被检察机关以此新罪名起诉并获刑的被告人。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帅勇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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