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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借十万元到期不还,告了!乙:甲一块钱月息四角五,高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13:01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月利率45%,意味着1元钱,一个月利息要还4角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9倍左右。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超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钱要还,但利息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据悉,这是我市迄今为止上法院起诉主张的利率最高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官司。

  去年6月,景宁人潘某(甲)向泰顺人梅某(乙)经营的棋牌室投资10万元。数日后,潘某因故要求撤回投资。梅某表示同意,但以当时资金紧缺不能当即退还投资款为由,要求将投资款转为向潘某的借款。双方遂于同月2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了梅某向潘某借款10万元,约定资金占用费为每日1500元(即月利率45%)。借款到期后,梅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却提出利率偏高,要求降低利率。双方协商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梅某按约定履行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与梅某之间达成投资款转为借款的协议,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后,法院判令梅某归还潘某借款10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黄云峰 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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