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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贴告示质疑业委会不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16:00 新民晚报

  两名业主以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由,在小区内张贴公示,就维修基金的管理问题质疑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其毁坏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梅女士要求被告蒋女士、陈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区贴公示质疑

  梅女士系南汇区一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蒋女士、陈先生系该小区的业主。包括蒋女士、陈先生在内的小区部分业主对梅女士及其所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在管理小区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问题上存有疑问,曾以联名信的方式,向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今年6月17日,蒋女士、陈先生在小区大草坪前张贴了告知书,质疑业主委员会,要求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梅女士认为,蒋女士、陈先生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8月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名誉侵权起争议

  在法庭上,梅女士认为,蒋女士、陈先生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字里行间有业委会挪用了维修基金的意思,给业委会日常工作造成极大不便。自己作为业委会主任遭到恶意指责,身心很受打击。故请求判令蒋女士、陈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蒋女士、陈先生则辩解,由于业主们对业委会在处置维修基金等诸多问题上存有疑惑,业主曾联名向有关部门致函反映情况,并将所知情况以告示张贴在小区大草坪前,让关心维修基金等问题的业主了解情况。他们的行为,完全是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构成侵害梅女士个人名誉权,请求驳回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难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贴的公示是质疑业委会,梅女士所举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蒋女士、陈先生侵害其名誉权的客观事实以及损害后果,即便言辞行为有欠妥,也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丑化人格或损害名誉的程度。据此,对梅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富心振本报记者江跃中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力明显降低的行为。虽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如果言辞过于激烈、评论标准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还是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认定。

  本案中,蒋女士、陈先生在小区内张贴公示,质疑业主委员会,要求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为,还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评论071129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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