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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16: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董燕静)某物流公司业务操作员潘丙和谷庆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某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近日被黄浦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潘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谷庆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施后,上海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潘、谷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他们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06年1月至4月,潘先后5次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2006年2月至9月,谷先后6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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