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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网吧上网挨打,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11:3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在网吧上网时,被他人砍伤,伤者将网吧告上法庭。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网吧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21日晚上11时许,丽水市庆元县人周某在永嘉县桥头镇一网吧上网时,与一男子李某发生争执,3小时后,李某纠集了六七个人来到网吧将周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周某见所花的医药费无着落,便将案发的网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周某在网吧上网,系与网吧建立了服务合同,网吧应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网吧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网吧对周某总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另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网吧可以在行凶者归案后,向行凶者追偿所赔偿的金额。

  黄云峰 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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