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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受益人应做出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01:27 城市晚报

   /意外/

  一审判决 家长承担70%责任

  曹宪柏决定打这场官司,是在儿子死后第3天。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无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这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当时有人估计水深10余米。拿到《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扬是“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结论后。6月份,他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因儿子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农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庭长没有接受记者采访,他说判决代表了法院的观点,他不想多说。

  /律师/

  挖土人有责任受益人应做出补偿

  儿子因救同学掉入非法取土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大坑溺水死亡,家长却要承担70%的责任,曹宪柏无论如何想不通。这个案子引起中科院已退休尹教授的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愿无偿为曹宪柏打这场官司。

  对于一审判决,他有两点疑问:判决将挖坑人张胜置于本案之外使人不解。张胜取土形成长15米、宽10米、深约12米的沙坑未回填,形成了能淹死人的危险区域,且周围没设警示标志。曹扬为救人溺水而亡,因果关系非常明了,但张胜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其二是“村委会管理不当只承担30%责任,见义勇为者父亲却承担70%责任”的判决使人惊讶。尹教授认为,这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进行了贬值的判决。索律师和刘继业律师同样认为,这是个争议性很大的案子。挖坑取土人张胜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受助人明明家长也应该给曹扬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近日,曹宪柏已向农安县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村民反应/

  挖土人应承担责任

  提起曹扬,明明妈段女士态度异常冷淡。她不断强调事发时她不在现场,明明回家说是他自己爬上来的,她相信孩子的话,所以不知该感谢曹扬什么。她说如果曹扬真的救了明明,一定会表示感谢的。

  记者告诉她,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确认,但段女士说她不知道这些事,也不想知道。难道是怕承担赔偿责任?段女士不做回答,她说:“他没救我孩子,他们愿意告就告吧,法院怎么判怎么是。”

  村民曹汉友和曹显生认为,明明家没良心。更让他们感到气愤的是,张胜挖坑不回填致使曹扬死亡,事后竟没有一点责任。

  /社会学家/

  要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

  省社科院黎韵副研究员说,受助人无论从精神还是经济上,都应该给施救人以安慰,而不应逃避事实。要诚实,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要尊重别人的付出,不能无视生命的代价。珍惜生命,给失去孩子的家长一些慰藉,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准则。

  /见义勇为基金会/

  只确定见义勇为 不干涉民事纠纷

  “这是我所知道的年龄最小的见义勇为者。”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认可,该给的奖金会发放,只是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因为他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至于法院判决,他们不做评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曹扬见义勇为后家长索取民事赔偿的事情是个特例,他们同样只确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涉及民事纠纷。记者 李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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