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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员工”是怎么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11:27 温州都市报

  “永久员工”是怎么回事?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施行在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12-07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施行在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两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宣传两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月”活动。两部法律涉及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诸多根本利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解答了有关问题。

  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问: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

  答:平时最常听到“知情权”这个词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今作为劳动者也将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要让劳动者明明白白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平等协商重大事项

  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哪些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呢?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问:用人单位自何时起要与劳动者及时建立劳动关系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订合同于法不容

  问: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在何时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永久员工”不是问题

  问:很多企业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束缚企业的发展,是这样一回事吗?

  答:其实,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担心这个问题大可不必。因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他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是终身合同,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如果企业破产、经营不善或者因为技术革新人员多余且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之外,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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