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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辨签名真伪结论截然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0:58 大连晚报

  两市民因为股票发生纠纷,是委托炒股还是借用股票,一份有签名的字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两辨签名真伪结论截然不同

  ■本报记者 静河

  市民赵女士与吕女士发生股票纠纷,并诉至公堂。双方对一张有签名的字据发生了争议,对这张签名字据先后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却截然不同,也产生了两个判决结果。

  第一次鉴定签名为真

  去年5月,赵女士将吕女士告上法院。赵女士说,2003年9月,吕女士为取得进入大户室的资格,借用了自己账户中的11700股铁龙股票,当时告之不许炒卖。2004年12月,赵女士发现吕女士将自己的股票卖了,吕女士承诺于2005年年底补齐股票。但直至赵女士起诉前,账户内只有8700股铁龙股票和240余元现金,根据该股票2004年至今的分红配股方案计算,损失股票36707股及现金2500余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吕女士否认借用了原告的股票,提出赵女士委托自己炒股,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原告出示了一份字据,内容为:吕某某为了进入大户室,于2003年9月16日将赵某某的11700股铁龙股票转入某证券,每股7元。吕某某在没有得到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铁龙股票转出,立此证据,要求2005年年底将铁龙股票按原股数买回。落款处有赵女士及“吕某某”的签名。但吕女士否认该签名是自己所写。

  一审法院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辽宁德恒)对该签名进行了鉴定。2006年7月,该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吕XX”三个字是吕女士所写。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赵女士胜诉。

  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吕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再次鉴定签名为假

  一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经随机确定的方法,由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京安)进行了签名鉴定。今年8月30日,鉴定结论为送检材料上的“吕XX”签名字迹和样本上的签名字迹“吕XX”不是同一人所写。

  辽宁鉴定机构接受质证

  赵女士知道两份鉴定结果截然不同后,向法庭申请,要求两家鉴定机构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开庭时,辽宁德恒出庭接受了质证,并对司法鉴定说明了理由。但是,北京京安未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在委托北京京安进行司法鉴定中,委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就证据效力而言,北京京安所作鉴定优于辽宁德恒所作鉴定,因此对北京京安的鉴定予以采信,即有关字据上的“吕某某”三字不是吕女士所写。赵女士不服重审判决,已于昨天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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