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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规定》近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7:2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薛昆 通讯员 方宏达)记者昨日从西安公安交管部门获悉,《西安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规定》近日出台并实施,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事故,符合快速处理范围的,应立即移动事故车辆,保证道路畅通。对具备挪车条件而未撤离现场并造成交通拥堵的,由交管部门将事故车拖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同时,对造成交通堵塞的司机,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同等财产损失的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以下三种情况可列入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范畴当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均能移动,事实清楚, 成因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争议,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0元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3000元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成因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元的交通事故。

  该《规定》指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的,当事人须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当事人可以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涉及人员伤亡,造成道路、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轻微损失的,当事人须立即报警。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互留对方相关信息,等待管辖区交警来勘察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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