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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辞职 公司要付补偿金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8:43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汪大姐在一家公司干了14年了,而且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她就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汪大姐现在打算主动辞职,不和单位续签了。汪大姐心想,旧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不愿和单位续签,公司就要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汪大姐于是想等过了2008年1月1日之后再辞职。那么,汪大姐这种想法是否合理呢?

  律师解读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叶佳昌律师解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该类合同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条件,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律赋予的。也就是说,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差别。

  劳动者辞职,即表明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若存在上述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但其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提出辞职,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该情形的规定《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一致,不存在今年与明年的区别。

  读者提问

  读者咨询:小李2007年7月和公司签了一年期合同,合同里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现在小李打算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听说新法规定,只要提前30天书面辞职,就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他便想2008年元旦后再辞。小李咨询,到时候他是否真的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叶佳昌律师解答:由于劳动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存在一定的差别。小李未明确合同规定的是何种类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符合劳动合同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劳动者于今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仅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 (专项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8年7月,若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再辞职,只要不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或(专项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约定的,可不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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