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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登记 女友占房男子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9:06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郭莹 通讯员黄萱)同居的双方分手后,女方还占着自己的房子不愿意退出,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记者昨从黄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男子无法证明房屋归自己所有,遂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男子雷某称,他与王某于2001年开始恋爱,然后同居,后两人发生矛盾分手。但去年王某拿着原来的钥匙,住进自己2003年8月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内,不愿搬走。雷某要求法院排除妨碍,让王某退出侵占的私房。

  王某称,自己同雷某同居了很长时间,本案是因解除同居关系而引起的同居财产争议的案件。自己所占的这套房子,当初在购买时自己曾出资2万元,只不过没有让雷某打收条。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时的财产并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法院认为,雷某让王某搬出自己的房屋,那么雷某必须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本案涉及的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及发票虽为雷某持有,但却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商品房所有权人并非雷某,目前尚属于开发商。

  最后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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