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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油漆者可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9:48 云南日报

  昆明市呈贡县环城南路一家服装店约500件衣服遭油漆泼洒,店主说估计损失约10万元。城关派出所已拘留5位嫌疑人,本报对此事作了连续报道。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如果此事有人幕后指使,那么,幕后指使者及泼油漆者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李春光律师分析说:首先,从刑事责任方面看,按照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泼洒油漆的几个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管泼洒油漆者是泄愤报复还是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比如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或者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等,他们泼洒油漆的行为导致管女士经营的服装店损失约10万元,使服装店无法经营下去,破坏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刑法》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这几人的行为是有人指使且查证属实,指使者和他们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从民事责任方面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几名泼洒油漆者所实施的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店主可向几名加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自己的损失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如这几人的行为是有人指使且查证属实,那么,指使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钱英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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