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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秋田”咬伤“蝴蝶犬”眼睛狗咬狗咬出一条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9:48 云南日报

  经警察调解,大狗主人愿赔1200元医疗费

  12月8日,昆明市船房小区发生了一起狗咬狗的事件,一条“日本秋田”大狗咬伤了一只“蝴蝶犬”小狗的眼睛。昨日,在昆明市东陆桥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大狗主人愿意给1200元医疗费给小狗主人。

  8日下午,赵丽带着自家的一只“蝴蝶犬”刚进院坝大门,张屏家的“日本秋田”就猛扑过来,咬伤了“蝴蝶犬”的眼睛。赵丽的女儿李雁抱着眼睛受伤的小狗含着泪坐在一旁。事后,李雁的爸爸说:“虽然这条狗不值300元,但我们养了好几年,非常有感情。被咬伤后天天都在打针,不管花多少钱都要医好它的眼睛。”最后,赵丽家要求张屏家共赔偿1200元医疗费,如果还不够小狗的治疗费用,由自己家来承担。

  “我们家的大狗平时非常乖,从不乱咬狗伴。”张屏说,事发时她没在现场。后来知晓此事后,当天下午就拿了200元给李雁家带狗去看医生。9日那天赵丽家到张屏的铺面上索要后续医疗费,影响了她做生意。另外,张屏认为,两家狗都没拴,才导致小狗眼睛被咬伤,双方主人都有责任。而且,她愿意重新买条狗给赵丽家或承担500元医疗费,但赵丽家不同意。因此,无奈之下她才报警,希望警方协调处理此事。

  在东陆桥派出所民警协调下,张屏家现场支付给赵丽家1000元,加上8日那天给的200元,张屏家共承担了1200元的小狗医疗费用。随后,两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民警希望借此事提醒养狗的主人,平日里注意拴好狗,谨防狗被咬伤或咬伤狗伴、咬伤人。

  律师点评

  大狗咬小狗主人要负责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就此事分析说。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狗的主人应当就本案中小狗主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此损害系由小狗主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当然也有可能是双方均有过错,若是如此,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双方可以就自己的过错大小进行协商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钱记平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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