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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基层执法的因素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10:45 中国环境报

  潘永江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是环境执法的前沿,是环境执法体系的基础。然而,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基层环境执法存在执法软、执法难等问题。

  一、影响基层环境执法的因素

  1.环境立法不完善,致使基层环境执法不到位。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尚存在一些空白,一些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未能及时出台。同时,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如连续超标排污等,现行的环境法律缺乏有效的处罚。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存在重大污染隐患或发生污染事故后,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产治理。

  2.环境执法体制不顺,使基层环境执法难以形成合力。

  一些执法部门之间以及执法部门内部存在职责不清,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难以形成合力。另外,环境行政机关内部职能机构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关系不顺也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3.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条件落后,使基层环境执法力不从心。

  现有的基层环境执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或者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熟悉环保专业技术,或者缺乏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加之一些地方对执法人员只注重使用,而忽视培训提高。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环保部门执法机构,因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相关器材,难以及时赶赴现场得到原始可靠的现场证据,许多案件的取证工作还仅仅停留在落后的文字取证上,特别是对瞬间发生的环境违法活动根本就得不到确凿的证据,结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基层环境执法“疲软”。

  由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形成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为了发展经济,以所谓招商引资、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等为由,不执行或抵制环境法律制度,要环境行政机关让权、放权,致使基层环境执法“疲软”。

  5.执法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对基层环境执法监督不力。

  一些地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由同一执法机构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又负责做出或提出处罚决定,这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在一些地方,大量未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无人去复核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环境执法的对策

  1.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从组织机制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应将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变化、公众满意度等4项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不仅可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还可以使基层环保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完善基层环境执法提供保障。要努力培养和塑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和战斗力强的现场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手段和条件,加快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3.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是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行政败诉的关键环节。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制度,让那些知法犯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渎职的环境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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