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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员怀孕两个月被调任清洁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01:40 新京报

  前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北京明厨明卫家居建材连锁有限公司女员工董东方终于不用再从事保洁的工作。

  10月16日,怀孕两个月的她被公司从导购员调任为保洁员,收入也由每月3000多元降为几百元。其认为是因为怀孕才导致公司对自己降职。

  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此前并不知董东方已怀孕,调任原因是董与同事关系不融洽,没有店面愿接收她。目前,公司同意其到总部客户服务部从事文职。

  怀孕后被免除导购职位

  据董东方介绍,去年10月16日,她与北京明厨明卫家居建材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期为今年10月16日。今年5月,她被调到该公司玉泉营店做销售。今年8月,董东方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同月末,她将怀孕消息告诉了人事部门,希望得到公司照顾。

  北京妇产医院10月13日为董东方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称,其已怀孕两个月。

  董东方称,9月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关英以其怀孕后形象不好,不适宜继续干销售为由提出换岗。当日,她被免除导购职位,回家待岗。

  10月16日,公司以没有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调任董到公司总部做保洁员,工资由原来的3000多元(底薪+提成)降为730元。董东方称,当时她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总经理都表明了自己已怀孕,无法从事保洁员劳累的工作,但此决定没有更改。

  做保洁每天干满8小时

  董东方称,她家住在南三环彩虹城小区,公司总部在北三环东土城路,每天上班差不多要花2个半小时。保洁工作是每天8点半上班,5点半下班,中间有一小时午休,每天要干满8小时。

  董东方说,保洁工作包括拖地板,清洗厕所,擦玻璃。厕所每天清扫三四次,马桶和洗手盆每天也要清洁多次,并要用“84”消毒,上午和下午各一次。10月16日,她刚开始做保洁时,正值怀孕2个多月,妊娠反应强烈。每次进厕所打扫,刺鼻的气味都让她呕吐不止。有时她还要爬上窗台擦玻璃,这些体力活让她身体严重透支。

  前日,在董东方提供给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打卡记录上显示,10月份其坚持做了5天保洁员,实发工资122.65元。

  董东方说,这是她10月份的全部收入。

  被调任保洁员后,董东方一直没将此事告诉丈夫。她说,不是看不起保洁员,而是觉得这份工作与原来的工作相差太悬殊,这些都让她有种强烈的挫败感。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11月份,董东方继续在公司做保洁,但她也向有关部门需求法律援助。其认为,由导购调任保洁员是公司得知自己怀孕后,做出的变相辞退决定。

  11月25日,董东方将此事反映到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要求公司恢复其原职及原薪水。

  前日,仲裁科对此事做出调解。双方商议,公司安排董东方到公司总部客户服务部做文员,月薪1200元,另有260元伙食补贴,同意董东方于昨日上岗。

  昨日,董东方来到公司总部准备上班,公司要求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董东方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提出质疑,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董东方表示,今日会再去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和解,尽快上班。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刘泽宁 实习生 赵哲理

  解释 “让她回家待岗与怀孕无关”

  董东方表示,她被安排做保洁员后,曾找到公司沟通,但被告知“你怀孕应主动提出辞职”。事后记者采访时,公司方面表示从未说过此话。

  前日下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关英表示,9月5日让董东方回家待岗时,并不知道她已怀孕,董东方也从没有向公司及主管人员正式说过怀孕的事情,直到9月22日,董东方才提供给公司医院检查的证明,证明她怀孕了。

  关英说,董东方在职期间与单位员工关系不好,入职以来,其间曾两次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公司确实没有其他职位安排给她。

  关英强调,让董东方回家待岗与她怀孕无关,完全是从公司人力调整方面考虑的。

  说法 “员工怀孕不得被强制换岗”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或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怀孕女性利益,无论员工是否真的不适合原先工作,劳动部门都要求公司不得在员工怀孕后劝其辞职或强行撤换岗位,即使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适合现在岗位。

  就此事件,昨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陈步雷表示,我国法律对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规定,资方未与劳方协商,不得随意变更怀孕职工岗位。

  陈步雷说,从孕妇这一特殊性来说,清扫厕所这一工作对怀孕妇女不太合适。怀孕员工的变更岗位应当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适应这份工作,要有利于怀孕员工。

  此外,怀孕妇女变岗变薪需要双方协商决定,不能由企业单方面强制执行。此事的争议,关键在于两点:公司对怀孕员工的变岗安排是否需要一个协商程序?孕妇是否适合担任厕所清洁工的职位?而这两点,恰恰又是《劳动法》中没有的细则,这也是劳动法有待完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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