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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白领当黄色网站版主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13:47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曾经在日本生活了10年的廖某,两年前回国在旅行社当导游。2006年,廖某通过搜索引擎查到一个名为“无名小站”的黄色淫秽网站,注册为普通会员。2007年3月份,廖某又意外搜索到了该网站,并发现该网站刊登出了招聘版主的广告。廖某便递交了申请,被批准的廖某成了该网站“六品会员”,当起了版主,可以对会员发上去的帖子进行管理和规范。后来,廖某被提升为“四品会员”,通过互联网大量传播淫秽信息。但是,廖某没有拿到过一分钱报酬。2007年12月3日,廖某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据《南京晨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宁清平律师,讲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宁清平律师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情节犯,只要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就构成犯罪,该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非牟利性的点击数达到2万次、牟利性的点击数达到1万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另外,根据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网民被查明有浏览色情网页或网站的行为时,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以警告、拘留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捉奸偷拍偷录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003年4月份,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钱某,随后结婚。2006年1月份,赵女士隐约感觉丈夫有了外遇,于是偷偷在钱某车上放置了一合录音笔。录音显示了近一个月来,钱某在车上和“第三者”通电话、约会、调情乃至行苟且之事的过程,于是赵女士据此向法院起诉离婚。钱某却称,赵女士在他的车上安放录音笔,事后还将他在车上与所谓“第三者”调情的录音制作成光盘四处邮寄,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据《东南早报》)

  宁清平律师说,“把捉奸的偷拍资料向法院出示,是否侵犯隐私权目前还有一定争议。但是根据案情,赵女士基本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证的规定,一切非法、或者违反法律行为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证据。但是该规定却没说明,“捉奸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隐私权问题。

  宁清平律师指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首先要确认传播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范畴。只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才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同时传播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就目前了解的信息来说,赵女士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过,丈夫钱某完全可以以案情牵涉到个人隐私为由,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

  复制淫秽视频

  牟利店主被判刑

  2007年2月至4月,北京市李某在其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从网上下载135部淫秽视频文件存放在电脑里。每有光顾的顾客就热情推荐,如顾客感兴趣,李某便以每个小片段2~3元的价格提供下载服务,将淫秽视频复制到顾客的手机里。有个经营手机店的同行来要求“供货”,李某也很大方地答应,并一口气免费将淫秽视频文件复制给该同行。11月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人民法院报》)

  宁清平律师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100余部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他将部分淫秽视频文件无偿复制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法律应当数罪并罚。

  宁清平律师表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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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宁清平律师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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