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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因吸烟牙齿变黑 状告烟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13:5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郭京霞) 北京某大学教师刘某以其长期吸食“南京”牌香烟,导致牙齿黄黑为由,要求“南京”牌香烟的生产厂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南京卷烟厂和销售商北京某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洗牙费用350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以烟盒上已有警告为由,终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今年35岁,其于2007年5月26日购买了一包“南京”牌香烟。刘某称,他从1992年开始长期吸南京牌香烟,由于烟盒上没有明确注明该商品可能给消费者的牙齿带来巨大影响,而且其本人亦非医学专家,故对于吸烟会使牙齿变黄毫不知情。由于长期吸烟,从前洁白的牙齿变得暗黄,使其日常工作和生活均受到很大的困扰,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痛苦,经济上亦受到损失。

  商场认为,香烟包装盒上明确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言,刘某作为高校教师,虽非医学专家,但应当知道生活常识,应当知道香烟里焦油和烟气烟碱的含量,所以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南京卷烟厂则以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牙齿变黄是吸食南京牌香烟所致,其香烟包装符合国家规定,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香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其自身的特性,即吸食的普遍性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香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社会普遍认知的事实。但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允许对香烟进行生产和销售,说明香烟作为一种商品的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南京卷烟厂已按法律规定在香烟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性语言,没有必须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明“吸烟会使牙齿变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南京卷烟厂已然履行了“吸烟会使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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