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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背部无损“指认”前车肇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0:2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两辆货车一前一后停放在院子里,一人从两车之间穿过,不料其中一辆货车滑动将其挤伤。到底是哪辆车引发事故?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都未能给出准确答案。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受伤者背部完好无损,据此可推断肇事车应是前车,当负赔偿责任。

  去年4月2日,在乐清市七里港镇,温州市大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李某将货车停放在一院子里等候过磅。骆某随后也开车进入院子,把货车停在李某货车的后面等候。

  骆某说,当日凌晨4时许,当他穿过两车间的空隙时,李某的货车突然向后滑动,将其挤压在两车之间。经医院诊断,骆某的肋骨、左肩胛骨、左肱骨多处骨折,还伴有原发性动眼神经损伤、肝损害等。其伤势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他将李某及温州市大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李某辩称,他驾驶的货车当时并未向后滑动,是骆某自己的货车移动造成事故。事发后移动货车是为救人,并不是故意破坏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抢救伤员骆某而前移货车时,没有标明移动位置,违反《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这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骆某的伤势集中在胸部,背部却无任何擦痕和伤痕。由此推断,李某要负全责,温州市大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法院因此一审判定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骆某各种损失13.5万余元。潘贤群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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