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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配戴OK镜致残一审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09:55 半岛晨报

  因配戴OK镜导致视力下降,角膜溃烂,司法部门鉴定为8级伤残。大连一学生因此将配镜单位大连某眼镜验配中心起诉至法院。日前,该案一审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该验配中心赔偿包括双倍返还配镜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5万元。

  2000年6月,为矫正视力,参加高考,18岁的高中生小张来到大连某眼镜验配中心。经过咨询,工作人员推荐其配戴OK镜,交付1980元OK镜费用和380元护理液费用后,小张配了一副OK镜。

  配戴后不久,小张眼睛即出现红肿症状并伴随视力下降。为此,他先后到大连第三人民

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眼角膜炎,并出现点状斑翳。

  之后,经过鉴定,其上述症状为配戴OK镜所致,已构成8级伤残。为此,小张将该验配中心起诉至法院称,眼疾导致其无法继续读书,并被其考取并已经就读的大学劝退。因此,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约25万元。

  对此,该验配中心称,小张因眼睛近视及要报考军校而找到该中心,当时工作人员强调配戴OK镜既有成功的,也有效果不理想的,但其坚持要配,并签字认可。配戴后,小张未按要求定期复查,且在此期间还介绍他人前来配OK镜,说明其配戴后效果是好的。

  同时,该验配中心对鉴定报告的结论不予认可。其认为,小张本身先天视力就不好,其视力下降及被学校劝退并非OK镜所致,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验配中心为小张配戴的OK镜系从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处所进,该公司1999年成立后,即为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的联营、销售和服务代表。

  2001年8月,国家药品管理局曾就此下发通知明确说明,1998年,该OK镜产品进行申报注册时,提交了伪造的美国相关部门允许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因此决定撤销该产品的注册证,并责成辽宁省药监部门对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同时,2001年,国家卫生部在就此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复函中称,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生产OK镜,未经注册即在国内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部门对小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其眼角膜斑翳与配戴OK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残等级为8级。

  法院认为,该验配中心出售给原告的OK镜已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产品而禁止销售。同时,审理过程中,该中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配戴的OK镜没有关系,因此,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责。

  据此,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验配中心赔偿原告包括双倍返还配镜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5万元。

  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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