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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11:45 齐鲁电视台

  12月30日 《开讲天下》话题介绍

  故障机内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合理吗?

  2006年4月21日,从山西到广州打工的许霆,在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随后告知朋友郭安山,两人以同样手法在这台ATM机上分别提取了17.5万元和1.8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许霆被重判,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是在法定幅度之内。因为从许霆的主观方面来看,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现金,并且还告知其朋友以同样手法盗取。得手以后,逃跑在外,并且挥霍了部分现金,主观上并没有自首的愿望。ATM机是银行延伸,也是银行机构的一部分,符合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从重处罚的条款,因而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对于法院的判决,其父许彩亮很是接受不了,他认为儿子的行为没那么十恶不赦,就象在地上捡钱一样,把钱还了就行。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许霆诚实憨厚,他并无主观恶性,所得现金充其量是不当得利,再说他在窃取时也并无秘密可言,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也有专家认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机器没有故障,许的行为也不可能得逞。此种情况相当于经济交往中一方超出合同的规定,多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即银行由于自己的错误多支付给二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二人此时实际上是一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银行拥有返还的请求权。因而,许的行为应该在民事范畴内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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